如何劃分用于兼營免稅項目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發布日期:2015-09-10 00:00:00 閱讀次數:0
問:如何劃分用于兼營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二十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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