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免稅
發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閱讀次數:0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實際工作中,企業如何才能享受這項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作了進一步規定。納稅人應注意以下幾個重點。
享受優惠政策需要具備的條件
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第一條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二)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對于上述規定條件,企業特別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梢?,技術轉讓稅收優惠政策不僅適用于內資企業,也適用于符合條件的外資企業。
技術轉讓所得規定的業務范圍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第二條明確規定,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相關稅費是指技術轉讓過程中實際發生的有關稅費,包括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
舉例,A公司2008年10月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取得B公司付給的價款1870萬元。其中,新型光電離子控制開關技術轉讓收入1470萬元。轉讓設備、儀器等非技術性收入250萬元。與技術轉讓項目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150萬元。經核實,A公司的此項技術的計稅基礎為410萬元,已攤銷扣除了90萬元。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累計80萬元。那么,A公司的技術轉讓所得=(1870-250)-(410-90)-80=1220(萬元)。綜上所述,在計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轉讓所得時,技術轉讓收入應包括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
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時限
對于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要注意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規定的財務核算方面的要求: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企業還要注意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規定的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的時限要求:企業發生技術轉讓,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至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镀髽I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接上例,A公司2008年發生的技術轉讓所得,應在2008年12月31日后至A公司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
境內、外技術轉讓備案資料不同
國稅函[2009]212號文件規定,企業發生境內技術轉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
1.技術轉讓合同(副本);2.省級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3.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4.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企業向境外轉讓技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時應報送以下資料:1.技術出口合同(副本);2.省級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3.技術出口合同數據表;4.技術轉讓所得歸集、分攤、計算的相關資料;5.實際繳納相關稅費的證明資料;6.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另外,企業還要注意享受稅收優惠的具體方式是,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500萬元以內的部分,免繳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這里強調的是居民企業一個納稅年度內技術轉讓所得的總和,而不管享受減免稅優惠的轉讓所得是通過幾次技術轉讓行為所獲取的。只要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總和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到500萬元的,這部分所得全部免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仍以上例為例,A企業2008年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122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1220-500)×25%×1÷2=9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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